两部门解答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工作事项

人民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崔元元)为协调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医疗社会保障局对分阶段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工作和操作事项提出要求,指导各地细化落实工作,使参保单位真正享受改革红利。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实施减税政策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关于分阶段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部[〔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在实行分阶段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为2020年2月,不得延误,总执行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具体结束月根据各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减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核减政策适用于保费所属期间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参保单位应当在核减政策实施前补缴欠费,核减政策终止后提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属于核减政策范围。

2月份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如何退费?

对于2月份已经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如果在当地实行减税政策,有关部门应重新核定参保单位的应纳税额,并准确确定减税金额。如果税款减少,最好直接退还。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和权限分批发起退款,付款人不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如果被保险单位愿意,它也可以在随后的几个月内抵消单位付款。

减税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简化经办流程,提高经办效率,缩短经办时间,确保减免的费用及时返还账户,并将经办结果首先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针对减征处理过程,《意见》提出,在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的地区,参保单位应向税务或医疗保险机构如实报告缴费基数和适用费率。相关部门将优化申请项目,提前准备信息系统,方便参保单位准确享受减征政策,并严格按照扣除减征后的应付金额进行支付。

你怎么知道当地的减税措施和政策?

为便于参保单位及时了解地方减征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处理程序,《意见》要求各地要主动公开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文件,并回答各方关心的相关热点问题。

纳税人可通过当地医疗保险和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当地医疗保险咨询热线或12366税务服务热线进行查询。有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和反馈纳税人享受政策中的问题、困难和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01 12:05